拖欠工资行为将入“黑名单”

来源:辽宁省人社厅 时间:2019-04-09 浏览记录:1386

     为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,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,辽宁省沈阳市印发《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》和《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黑名单”实施细则(暂行)》。为提升两项制度的知晓度,推动落实落地,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与辽宁电视台、沈阳电视台等10余家主流媒体进行沟通联络,围绕两项政策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解读。

  《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》明确,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,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及时发出《督办单》或通报批评,必要时由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;对情节严重的,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。同时《制度》还规定,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,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的单位,在年度综合考评中降低考评等次,对相关责任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。

  《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黑名单”实施细则(暂行)》重点对将有关用人单位列入“黑名单”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,提出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五方面情形之一的,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:一是用人单位存克扣、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,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;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、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;三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,引发群体性事件、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;四是无理抗拒、阻挠人社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;五是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。